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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前扣除新规!月销售额不超过10万,无需发票也可税前扣除!

变变变!无需发票可税前扣除的小额零星经营业务判断标准,变了!由月销售额不超过3万变成10万!



无需发票可税前扣除的,小额零星经营业务判断标准,变了!



国家税务总局发布的《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第九条规定,企业在境内发生的支出项目属于增值税应税项目的,对方为已办理税务登记的增值税纳税人,其支出以发票作为税前扣除凭证;对方为依法无需办理税务登记的单位或者从事小额零星经营业务的个人,其支出以税务机关代开的发票或者收款凭证及内部凭证作为税前扣除凭证。小额零星经营业务的判断标准是个人从事应税项目经营业务的销售额不超过增值税相关政策规定的起征点。


在实务中,围绕小额零星经营业务的判断标准(即个人从事增值税应税项目经营业务的免税销售额)究竟按多少金额执行,曾经一度争议很大。



12366依法答复:小额零星经营业务判断标准,按月的是2万元


为了贯彻落实党中央和国务院减税降费的决策部署,2019年1月17日财政部和税务总局联合发布的《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13号)规定,在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期间,将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月销售额由不超过3万元(按季纳税9万元)提高到10万元以下(含本数)。有人据此认为,无需发票可税前扣除的小额零星经营业务的判断标准也随之水涨船高,按月纳税的,提高到十万元。


为了求证上述小额零星经营业务的判断标准问题,2019年5月20日10时20分许,笔者拨打(010)12366电话向12366纳税服务热线咨询。根据语音提示,依次按了1、0和2按键,得到1972号咨询员的解答。现将咨询情况简要记录如下:


对话录:


笔者:《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2018年28号公告)第九条规定的小额零星经营业务的判断标准,是2万元、3万元还是10万元?


咨询员:增值税起征点,按月的为2万元,按次的为500元


笔者:小额零星经营业务的判断标准,以前有人解读、解答为3万元,现在又有人说是10万元。


咨询员:看不到您说的。增值税起征点,按月的为2万元,按次的为500元


笔者:我可以将挂在官网上的解读提供给您。


咨询员:要看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是怎样规定的),只能根据文件政策给您解答。


笔者:我的观点与您的解答一致,谢谢!


笔者认为,28号公告规定得清清楚楚:小额零星经营业务的判断标准是个人从事应税项目经营业务的销售额不超过增值税相关政策规定的起征点。请注意,这里说的是起征点,既不是免征额,也不是符合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月销售额标准的上限。尽管在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期间,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的月销售额由不超过3万元(按季纳税9万元)提高到10万元以下(含本数),但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七条和《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五十条关于增值税起征点的规定并未随之变化,与此相关的小额零星经营业务的判断标准也未发生变化,即:按期纳税的月销售额为20000元,按次纳税的每次(日)销售额为500元。


之所以会产生“从2019年开始,小额零星经营业务相应可按以下新的标准判断:个人从事增值税应税项目经营业务,按月纳税的,月销售额不超过10万元……”的错误观点,是因为混淆了增值税起征点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销售额的概念,误将符合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月销售额标准的上限当作起征点。



附:企业所得税12项费用税前扣除比例大全!


费用一:

▶项目名称:合理的工资、薪金支出

▶扣除比例:100%


也就是:企业发生的合理的工资薪金支出,准予扣除。


费用二:

▶项目名称:职工福利费支出

▶扣除比例:14%


也就是:企业发生职工福利费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14%的部分,准予扣除。


费用三:

▶项目名称:职工教育经费支出

▶扣除比例:8%


也就是:企业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8%的部分,准予在计算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费用四:

▶项目名称:工会经费支出

▶扣除比例:2%


也就是:企业拨缴的工会经费,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2%的部分,准予扣除。


费用五:

▶项目名称:研发费用支出

▶加计扣除比例:75%


也就是:企业开展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在2018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期间,再按照实际发生额的75%在税前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在上述期间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75%在税前摊销。


费用六:

▶项目名称:补充养老保险和补充医疗保险支出

▶扣除比例:5%


也就是:企业根据国家有关政策规定,为在本企业任职或者受雇的全体员工支付的补充养老保险费、补充医疗保险费,分别在不超过职工工资总额5%标准内的部分,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准予扣除;超过的部分,不予扣除。


费用七:

▶项目名称:业务招待费支出

▶扣除比例:60%、5‰


也就是:企业发生的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业务招待费支出,按照发生额的60%扣除,但最高不得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的5‰。


费用八:

▶项目名称: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

▶扣除比例:15%、30%


也就是:一般企业发生的符合条件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烟草企业不得扣除)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15%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化妆品制造或销售、医药制造和饮料制造(不含酒类制造)企业: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30%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费用九:

▶项目名称:公益性捐赠支出

▶扣除比例:12%


也就是:企业发生的公益性捐赠支出,在年度利润总额12%以内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超过年度利润总额12%的部分,准予结转以后三年内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费用十:

▶项目名称:手续费和佣金支出

▶扣除比例:5%


也就是:企业发生与生产经营有关的手续费及佣金支出,不超过以下规定计算限额以内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不得扣除。


1.保险企业:财产保险企业按当年全部保费收入扣除退保金等后余额的15%(含本数,下同)计算限额;人身保险企业按当年全部保费收入扣除退保金等后余额的10%计算限额。


2.其他企业:按与具有合法经营资格中介服务机构或个人(不含交易双方及其雇员、代理人和代表人等)所签订服务协议或合同确认的收入金额的5%计算限额。


费用十一:

▶项目名称:企业责任保险支出

▶扣除比例:100%


也就是:企业参加雇主责任险、公众责任险等责任保险,按照规定缴纳的保险费,准予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费用十二:

▶项目名称:党组织工作经费支出

▶扣除比例:1%

湖北企税通会计事务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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